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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資社保關于認真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貫徹實施的通知

萬保人力資源   2014-02-15   瀏覽量: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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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規定》)和《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8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整合社保經辦資源,全面推行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 (一)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2〕27號)文件精神,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有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要求,進一步整合社保經辦資源,積極協商編制部門盡快成立綜合機構,負責本級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征繳工作。未整合前要采取過渡辦法,可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資源,組建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辦公室,掛靠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由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牽頭、代管。征繳辦由企業、機關事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征繳業務部門整建制劃轉共同組成。“統一征收”實行各險種統一登記、統一申報、統一基數、統一征繳、統一分賬、統一稽核的“六統一”模式,采取“一個窗口對外、一張票據征收、一個平臺共享”的工作方式,以方便用人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減少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核定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收入情況,科學制定征收計劃。在上年度職工社平工資和記賬利率公布后,及時做好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并在當年7月底前將上年度個人權益記錄單寄送到參保人員手中,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與核定工作 (三)參保單位每年年初要及時申報單位和職工繳費工資基數,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和勞資報表以及本單位納稅申報表和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為職工代扣代繳明細情況。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口徑計算的工資收入按年度核定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單位和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應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按規定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核定。 用人單位原則上實行按月申報制度,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的初始月份,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適用險種、費率、職工名冊、繳費基數、繳費數額、繳費起止時間、用人單位信息等申報事項進行全面審核。在繳費年度內的其余月份,以上規定事項未發生變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初始月份申報事項內容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但用人單位須在每月20日前打印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并按時足額繳費。以上規定事項發生變動的,用人單位須在每月20日前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變動情況,社保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變動情況的相關資料予以審核,認真辦理相關業務,及時調整社會保險費應繳數額。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三、依法征繳,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 (四)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征收程序,創新征收方式,簡化辦事環節,提高征收效率。積極開展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大力推進以個人身份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使用社會保障卡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工作創新促征繳,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落實“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當地公共媒體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各項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應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至足額補繳欠費之日止按國家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六)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逾期未執行補繳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列入社保經辦機構當期重點審計稽核對象,并由社保經辦機構于責令補繳期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情況。存款賬戶余額不小于欠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提取整理準確完整的材料和銀行賬戶信息,銀行賬戶信息包括:賬戶名稱、開戶銀行名稱、銀行營業地址、銀行賬號、查詢日存款余額、查詢日期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取得欠費單位銀行存款賬戶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劃撥申請,并對劃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劃撥申請后應及時審核并發出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催告繳納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逾期仍未繳納的,應及時作出劃撥決定,實施劃撥,避免欠費用人單位轉移資金。劃撥決定和執行情況要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反饋。 (七)社保經辦機構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可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經辦機構不得與用人單位簽訂無擔保或其他擔保形式的延期繳費協議。對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的且符合《規定》有關情形的,可依法強制征收。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逐步建立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申報誠信制度,促進企業據實申報繳費基數,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八)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強執法檢查,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規定》要求,對社保經辦機構提請的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的用人單位,依法加大查處力度,杜絕少報、瞞報、漏報工資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等侵害職工利益的現象。 四、認真學習、廣泛宣傳,確保《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落到實處 (九)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監察部門等單位,認真學習《規定》,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學習培訓,全面準確掌握《規定》內容。 各地要結合實際,深入開展《規定》的宣傳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采取發放宣傳畫、宣傳冊、開辟宣傳欄、深入企業舉辦講座等多種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重點向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宣傳, 釋疑解惑,正確引導,使每一個參保單位知曉和理解政策。要組織編印宣傳提綱,將《規定》中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基本內容,以通俗易懂、簡明好記、群眾看得懂和喜歡看的語言編寫提煉并廣為散發,讓每一位職工知悉自身權利和義務,增強維權意識,充分發揮政策效力。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督促參保單位主動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規定》的貫徹落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十)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加強管理和指導,對《規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了解掌握實際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進一步優化工作作風,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貫徹落實。 五、規范文書制式,提升信息檔案管理水平 (十一)各地應按照全國統一格式制作相關法律和工作文書,并納入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保管好相關文書檔案,提高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工作的規范性。 附件:附件1-2 附件3-9 1.山西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2. 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通知單 3.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 4.商請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的函 5.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書 6.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 7.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 8.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9.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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