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問題背景及解決方案
公司2009年1月起正式收購一家央企,成立的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第一份三年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起始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公司決定繼續錄用部分員工,同時,對于一些工作業績不好,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員工,將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表現、業績情況、勝任能力及留用考評等方面,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預計11月10日開始,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有意向的可以來報名備案,在規定時間參加公司組織的《員工手冊》的培訓與考試,并承諾遵守崗位職責及上崗承諾要求。對考評合格的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對考評不合格的員工發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對那些簽收通知書后不作答復的員工到時限截止時,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風險分析,公司選擇繼續留用勞動者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續訂手續的辦理都會比較順利,但當公司決定不再錄用員工時,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的辦理便立即成為讓公司頗為頭疼的問題。一旦有所疏漏,便會引發勞動爭議。
二、處理勞動合同問題的參考依據
結合相關勞動法規,就勞動合同的續訂環節總結了以下操作程序及關鍵點,供管理人員參考。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系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系,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并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在依法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情況。例如,女工“三期”期間、勞動者處于醫療期期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情況。
另外,如果雙方在續訂勞動合同時,通過平等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約定作出修改,用人單位應當在續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予以明確。在些,公司重新修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部門備案。
三、預期問題及解決方案
1、如果通知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但員工不簽怎么辦?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自《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處罰。而新法一經頒布,公司形成許多員工無故拖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獲得雙倍工資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意識到用人單位所面臨的實際困難,賦予用人單位在因勞動者原因拒簽勞動合同時,終止與其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系的權利。
2、如果員工要求加薪就簽勞動合同,不加薪就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針對員工這個問題,公司可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因為公司在不改變乙工作崗位及薪資待遇前提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沒有損害到員工的任何利益,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應當被視為不愿意與工廠確立勞動關系,工廠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操作建議
(1)建議公司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制訂的勞動合同到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建立簽訂、保管、存檔等規范體系;
(2)針對員工拒簽情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在時間上把握,與其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二要在形式上把握,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簽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三要在證據上把握,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
4、對留用員工勞動合同續簽的注意事項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人事部門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征求員工意見是否續簽,協商續簽合同事宜,避免不續簽的補償金。
(3)協商續簽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保持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后,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5)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統一操作,避免漏簽、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