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女)今年56歲,退休前是一所重點學校的老師,退休后,應邀到一家教育培訓機構教課。拿到第一個月工資時,吳某發現與之前約定的數額不一樣,便問怎么回事。培訓機構說,單位是按約定數額支付的,只不過按國家規定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稅率標準是20%,并說,所有職工都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退休后再工作的職工也不例外。培訓機構這樣做合法嗎?
評析:吳某與培訓機構之間為勞務關系,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第3條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第4條第3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培訓機構代扣代繳吳某個人所得稅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