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很多求職者來說,只要能通過用人單位的試用期,距求職成功就不遠了。然而,家住澗西區的郭女士卻遇到了“特殊”情況:她通過了試用期,單位不但沒與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后來還以試用期表現不合格為由將她辭退了。郭女士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試用期后
單位要將她辭退
今年3月,郭女士被我市某銷售企業招錄為業務員。該企業的人力資源部主管告訴她,根據企業規定,新招錄的員工都要先進行實習試用,等試用合格后才能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求職心切的郭女士與該企業簽訂了為期6個月的實習試用協議,時間從3月1日至8月30日,其中前3個月為實習期,接下來為試用期。
當時雙方約定,在郭女士實習試用期間,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滿后,郭女士可繼續在該企業上班。可是,6個月后郭女士繼續工作,該企業卻沒有和她續簽合同。
9月,該企業突然以郭女士在試用期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和她解除勞動關系。
郭女士對此非常不解:自己的工作時間已超過了試用期,企業怎么能以自己試用期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呢?
提出仲裁
法律方面找依據
于是,郭女士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簡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撤銷該企業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并由該企業為自己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對此,我們采訪了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局政策法規科科長宋彥哲。他說,當用人單位提出試用期或實習期的問題時,勞動者應該知道,實習制度是國家對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等學員實行的一種培訓制度,一般由學校與對口的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由用人單位為學員提供實習場所和設備條件。
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嚴格的招聘程序將勞動者招為員工,則不存在實習期,《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實習期的說法。
另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也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該企業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明顯違法。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2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為勞動者按時繳納。
履行合同
單位補繳社保費
綜上所述,該企業與郭女士簽訂的實習試用協議是無效的。另外,根據調查,仲裁委對郭女士提出的仲裁申請給予支持。
宋彥哲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因此,仲裁委撤銷了該企業解除與郭女士勞動關系的決定,并責令其為郭女士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郭女士的問題得到解決了,但是,和她有類似遭遇的人還有不少。宋彥哲說,在很多勞動糾紛中,勞動者都是由于對相關法規不熟悉,不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給自己造成了很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