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原市參保人員轉診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號: | 頒布日期:2004-9-17 |
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參保人員轉診就醫管理,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辦法,望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增強責任心,積極配合太原市醫療保險中心,加強參保人員轉診的管理工作,共同努力,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的醫療服務。 附:《太原市參保人員轉診管理辦法》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為進一步加強對參保人員轉診就醫的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轉診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辦理轉診: 1、三級甲等專科醫院多次檢查會診仍未有明確診斷的疑難病癥。 2、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無法進行就治的危急重病患者。 第二條 轉診辦理程序 符合轉診條件的患者,先由定點醫院主治醫生,提出轉診理由,提供病歷摘要,并填寫《太原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審批表》(一式三聯),經所住臨床科主任簽署意見后,由院醫保科主任審批備案,并加蓋醫保章,經市醫保中心審批同意后方可轉診。 第三條 三甲定點醫院辦理轉診要求 1、定點醫療機構應按市醫保中心規定,嚴格掌握轉診條件,按轉診程序審批; 2、轉診的原則是:轉上不轉下,轉診醫院必須是國家非營利性三級甲等以上定點醫院(目前僅限轉北京、天津、上海); 3、轉診只能按病情選擇一所醫院,如需轉第二所醫院,必須有第一所醫院的轉診證明。轉診建議只限本次就醫,半月內有效。轉診時間限定一般不超過30天,逾期尚需繼續治療者,需到本市原轉出定點醫院重新辦理延期治療手續,否則逾期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條 轉診醫療費用審批報銷辦法 1、轉診的醫療費用,先由參保患者墊付,待患者出院后攜帶入院疾病診斷建議書、出院證、住院詳細費用明細清單和有效費用發票,到市醫保中心審核報銷。個人自付比例為在太原市三甲醫院自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并比照太原市有關規定報銷; 2、轉診治療,只報銷住院期間發生的費用; 3、轉診患者只報銷經核定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病人入住超標準病房及超目錄標準收費,到經營型醫療單位診治和使用自費藥、自費項目范圍的費用均不予報銷; 4、凡未經定點醫院、市醫保中心審批同意而自行轉診、自找醫院、自購藥品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